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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的风机房内或室外屋面上,风机房应选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离隔。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设置在专用空间内,空间四周的围护结构应选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风机两头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当有必要与其他风机合用机房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救活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上不得设有软接纳。
2. 排烟管道有必要选用不燃材料制造,当选用金属管道时,管道内风速不宜大于20m/s;当选用内外表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4.4.5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选用不燃烧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坚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3. 当火灾供认后,同一排烟系统中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口或自动排烟阀应呈打开情况,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情况。
4. 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隔设置。当合用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系统的风口、风道、风机等应满足排烟系统的要求;
2)当火灾被供认后,应能打开排烟区域的排烟口和排烟风机,并在15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5. 排烟井道应选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有必要设置检修门时,应选用丙级防火门;水平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设排烟防火阀;当穿越两个及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或排烟管道在走道的吊顶内时,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前室或楼梯间,如确有困难有必要穿越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
6. 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
2)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设备联动打开排烟区域的排烟口或自动排烟阀,且在现场设置手动打开设备;
3)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分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
于1.5m(尽量远离安全出口);
4)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7. 运用吊顶空间进行直接排烟时,关闭式吊顶其吊平顶上设置的烟气流进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2.7m/s,且吊顶应选用不燃烧材料;房间的排烟口设在格栅吊顶内时,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